深圳市享多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移动支付技术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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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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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深圳市享多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57号科技大厦二期A座202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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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移动支付技术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移动支付技术服务,甲方通过乙方自主研发的移动支付商户 管理系统(简称“享钱”)实现各种移动支付的接入、交易订单在线查询、日结对帐、统计分析等功能。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支付技术服务,具体可接入的移动支付类型及与指定银行或第三方约定的交易手续费费率如下表:
支付通道 支付类型 交易手续费费率 备注
微信支付 小额支付
APP支付
扫码支付
支付宝 APP支付
扫码支付
QQ钱包 小额支付
扫码支付
 
备注:甲方知晓并同意,微信支付/支付宝/QQ钱包/京东钱包等官方针对不同的应用场景及行业类目,支付手续费费率可能会随时调整,届时,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实现基础上努力维护商户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努力提 升和改进技术,对商户平台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以不断提升平台性能。
2)甲方保证将wap支付相关的内容及其衍生产品适用于安全的软硬件环境,杜绝一切钓鱼网站、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的情况发生;
3)甲方保证对因使用wap支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用户予以全额赔付;
4)甲方保证不将wap支付相关的内容、接口及其衍生产品给他方使用。
第三条、交易手续费及退款
交易手续费:指甲方使用商户平台,须按交易金额实时支付交易手续费。该费用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合作银行在为甲方做资金清算时直接收取。
甲方收取结算款的银行账户(甲方应保证该信息的完整、真实、有效)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交易手续费=甲方移动支付交易额×交易手续费费率;
2)甲方如需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的,由甲方向资金结算方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索取发票;
3)甲方的交易订单数据在乙方为甲方开发的数据系统中保留六个月,供甲方免费查询及下载。甲方应及时下载交易数据并存档。超过6个月的数据无法查询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知识产权
1.乙方在本合作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网页、文字、图片等)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2.除另有特别声明外,乙方在本合作中提供的软件系统、技术接口、安全证书等所依托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
3.上述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乙方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第五条、保密条款
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客户个人信息以及接口 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透露给第三方。
2.甲、乙双方对在履行协议中获得的对方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负保密责任。
3.甲、乙双方保证其雇员及代理人履行本条的保密义务。
4.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五条的保密条款双方仍应履行,且由于履行协议甲 方所获得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信息,市场政策,模板支撑等相关所有文档及资料甲方应予销毁。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约定的义务、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1)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的;
(2)出现违规操作,经乙方指出拒不纠正的;
(3)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金融机构的查询和监查要求的;
(4)进入破产程序、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
(5)发生卡片伪冒交易或恶意欠款的;
(6)实施其他有损乙方利益行为的;
(7)违反本协议或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业务的;
(8)出现风险事件或经乙方判断交易异常的;
(9)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七条、免责条款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 部免除履行其责任。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外,鉴于网络和电子商务之特殊属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或本协议所指服务正常经营之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乙方可以免责: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5)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银行政策调整影响本服务无法正常履行;
(6)电信运营商等非各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需做变更的;;
如遇上述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事件的任何一方,应将该事件立即书面通知 对方,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告事件详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双方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协议。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终止履行,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支付交易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防范信用卡持卡人拒付风险,及时解决客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在交易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不真实、欺诈、盗卡、伪冒交易、持卡人否认交易、持卡人拒付、持卡人账户信息泄漏或错误或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违反对用户的承诺以及甲方违反与乙方的约定等情形,甲方应自行承担上述情形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方在进行支付交易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和信用卡相关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进行虚假交易、资金套现、洗钱等违法行 为。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 法解决争议时,提请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除(有)向法院 提交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2.为便于甲方管理,乙方在商户平台设立网上交易查询接口,为甲方提供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甲方须负责自身的硬件平台搭建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及通讯费用。
3.甲方在申请接入移动支付服务时,应如实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资料,甲方应保证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的资质材料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迁址、停业、变更域名或联系电话等资料信息,应提前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暂停服务,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使用本服务,即表明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资质材料提交国家机关、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金融机构进行身份验证和鉴定,同时,为更好地提供服务,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收集、记录、使用上述信息和数据。
5.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把移动支付商户号、商户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6.乙方仅为甲方提供移动支付技术服务,甲方与用户或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7.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转载、复制、截取、篡改乙方的商标、标识、Logo等内容或制作与该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
8.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承诺发起的本服务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不利用本服务从事虚假交易,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移动支付从事欺诈、信用卡套现、洗钱、售卖“黄、赌、毒、枪支弹药”等违禁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的活动。
9.甲方应保证订单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甲方在受理用户订单时,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用户姓名、手机号码,订购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单价、合计索取价格、配送信息。甲方还应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和用户接受货物时签字的有关单据,由交易发生之日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至少保留两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对乙方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单要求,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交付给乙方。
10.甲方在使用移动支付服务中非因乙方原因被用户投诉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甲方未能及时完善和补救的,乙方有权视实 际情况中止提供移动支付技术服务。
11.甲方不得主动或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免责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服务,并将甲方的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及其 他相关监管机构。
12.若甲方使用wap支付,甲方承诺:
1)除了网址,甲方不得在任何WAP网页、HTML5网页或APP页面展示与“微 信支付”有关的链接、弹窗或与wap支付有关的内容及其衍生产品;
第十条、协议的实施、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如本协议首次和后续历 次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要求终止协议的,本协议应视为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
2.除双方协商一致书面提出和本协议约定外,任何单方变更或解除均为违约
3.甲方盖章通过传真件、扫描件确认的方式确认本协议及本协议补充协议的, 与甲方盖章的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商品管理规定承诺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商品管理承诺书
致深圳市享多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公司郑重承诺,在本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之前,将确保所发布的商品或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承诺如在本平台中销售下列的产品或服务,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及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公司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禁售商品及服务包括: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毒品类: 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 剧毒化学品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烟花爆竹 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小说、游戏和图片网络低俗产物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阅读设备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出售、转让、回收,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六)药品、医疗器械类: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本项第2目除外)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 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服务 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代写论文、代考试类相关服务 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人体器官、遗体 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捕鱼器相关设备及配件 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各类短信、邮件、旺旺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十一)虚拟类: 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虚拟抽奖类商品 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未带有平台代充标识的QQ增值业务商品 网络账户死保账号以及腾讯QQ账号 itunes账号及用户充值类商品 平台加款卡卖家及其所属平台未经备案发布的商品 自动发货形式的一卡通系列商品及任何充值方式下以面值原价形式出售的一卡通系列商品 虚拟代刷服务类商品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十二)其他类: 非法传销类商品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带破解功能的手机卡贴 国家法律、法规及第三方支付通道等明令禁止接入交易的商品或服务